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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來軍:軟件登記無紙化勢在必行|名家專欄 索來軍 1月3日
日期:2019-01-04 字號:大 中 小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曾任職于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多年從事著作權法律研究和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參與過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起草、修訂和具體實施。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任職期間,長期分管作品登記、軟件登記和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并兼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鑒定委員會主任。在2011年7月啟動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中,被聘為“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專家委員會”成員之一。入選2016年度全國新聞出版行業(yè)領軍人才。擔任201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特別委托項目負責人。著有《著作權登記制度概論》,填補了這一領域我國學術和出版的空白。
目前,作為我國唯一的軟件登記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承擔著全國的軟件登記工作。2017年全國軟件登記數量已經突破70萬件,今年有望接近或突破百萬件。多年以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本著為著作權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的宗旨,不斷克服困難,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順利地完成了登記工作,保證了我國軟件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尤其是2009年3月著作權登記系統(tǒng)上線以來,登記工作初步實現了信息化。登記工作信息化是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的主要手段,已成為登記機構順利完成每年登記工作的主要保障。隨著著作權登記信息系統(tǒng)的開發(fā)、運行和不斷升級,登記機構對某些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也不斷進行合理化改進。但是,也應當看到在目前工作條件下,登記機構面對逐年登記數量的劇增,基本上通過不斷增加人員,加班加點才能應對。登記信息系統(tǒng)的運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辦公自動化。其主要功能集中在申請人部分申請材料的提交增加了線上填報,對登記信息獲取和處理上減少人工操作以及方便加強每個登記案件的流轉監(jiān)控管理等方面。而從申請材料提交的形式,工作人員對申請文件的審查方式,以及登記檔案的保管等方面線下操作,與登記信息系統(tǒng)運行前沒有多大的改變。原有的登記材料的寄送、提交、流轉、運輸和保管所需要的大量人力財力消耗仍然存在,而且隨著登記數量的逐年劇增,問題越發(fā)突出。在現代信息技術水平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尤其是與服務于軟件信息產業(yè)的開發(fā)和應用相比,目前軟件登記的現狀越發(fā)顯得不適應。盡管登記機構想盡辦法提高效率,縮短登記時間,但即便如此,對許多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來說,仍然希望加快登記周期。然而,單純的依靠增加人員來解決登記量問題,和不斷增加庫房面積用于保存管理登記檔案等,都不是長久之計。顯然,面對數字環(huán)境尤其是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軟件日新月異的產出和迭代,傳統(tǒng)的軟件登記方式已經落后于時代。同時,軟件登記與其他領域登記、注冊和備案的信息化無紙化水平相比差距越來越大。據了解,目前專利和商標的審查注冊已經基本實現了全面的電子化申請,電子申請率分別達到了95%以上和80%以上。近年來登記機構也在某些類別的軟件進行在線登記和無紙化的嘗試,取得了一些經驗。可以說,進一步提高改進軟件登記信息化水平,盡快實現軟件登記的電子化已迫在眉睫。這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軟件登記從業(yè)人員的良心和責任心所在。
一、實現申請材料提交電子化是關鍵
目前軟件登記申請人除了需要提交登記申請表、證明文件,還要提交軟件的鑒別材料。按照一般交存的方式,應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xù)30頁”,使用A4紙張打印。在登記中,仍然需要提交、處理和保存大量的紙質文件檔案,尤其涉及至少60頁的軟件鑒別材料是軟件登記方式落后的最主要的問題。減少紙質材料的提交,基本實現申請材料提交尤其是鑒別材料提交的數字化、電子化,進而實現包括申請表和證明文件全部電子化是解決軟件登記方式落后的根本所在。
實現申請材料電子化提交可分兩步走。
第一步,首先實現鑒別材料的電子化提交。
申請軟件登記不再要求提交紙介質鑒別材料,而是要求申請者在在線填報申請表的同時上傳符合要求的鑒別材料。鑒別材料電子化提交將在相當大程度上解決紙質材料帶來的文件流轉和保管等方面的壓力,減少人員和文件存放和保管的成本。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可將目前對紙質鑒別材料的審查轉為對在線上傳的鑒別材料的審查。從目前來看,在線上傳的鑒別材料與紙質鑒別材料在使用上沒有區(qū)別,其所具有的證明效力和作用也不會減弱。在在線提交鑒別材料的同時,仍將保留申請者打印提交在線填報的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登記機構對于審核通過的軟件申請也仍然出具紙質登記證書。
第二步,全面實現軟件登記申請材料的電子化提交。
即實現全部登記申請材料的電子化提交。申請者通過注冊登記著作權登記系統(tǒng),在線填報登記申請表,并且按照規(guī)定,上傳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
全面實現軟件登記申請材料電子化的難點在于如何保證登記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目前軟件登記均要求申請者在登記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文件簽章,以保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這對軟件登記尤為重要。由于軟件登記無需對申請人提供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對軟件登記申請人的身份真實性成為最低要求。由于申請人改為在線提交申請材料,不再提供申請人簽章,因此,為了保證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引入用戶身份實名認證和可靠電子簽名的機制成為必要。
登記機構自行或者通過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來提供實名認證與數字簽名一體化服務,對申請者的身份和電子簽名進行認證。
二、全面實現軟件登記無紙化
實現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后,登記機構對申請的受理審查以及與申請人的互動即可完全通過在線進行。針對結構化的數據,未來登記機構可將部分審查規(guī)則植入登記系統(tǒng),實現“智能審查”。同時,登記證書也可以實現電子化。登記機構不再統(tǒng)一打印紙質證書,改為發(fā)放電子版的登記證書。登記申請者自行按需打印證書。
對紙質檔案的保存和管理也將全部轉為對登記系統(tǒng)信息數據的管理,同時對登記系統(tǒng)軟件、硬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對于登記申請人和相關機構查閱和復制相關數據和檔案的需求,除人工調閱和線下復制外,登記系統(tǒng)可以提供電子簽名+獨立密鑰+兩步驗證的方式進行數據和文件檔案的查閱或下載。
在全面實行無紙化登記的同時,為特定需要的申請人保留提交紙質材料,發(fā)放紙質證書等仍然是必要的。
三、軟件登記的立法應當適當修改
為了配合軟件登記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全面實現電子化,有必要對現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件登記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或者在修訂后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體現有關登記電子化的內容。對登記電子化的相關內容包括其效力作用予以認定。同時,對目前立法中有關鑒別材料的規(guī)定進行科學合理的修訂。所謂鑒別材料,相當于其他作品登記中的樣本交存。立法當初,出于對源程序保密和簡便的考慮,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相關立法沒有要求登記申請人在申請軟件登記時提交全部源程序或者產品樣本,而是要求提供部分源程序以作為鑒別申請人軟件的材料。但時過境遷,目前對鑒別材料的要求已經根本起不到鑒別軟件的作用,立法者應當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要求,做出既照顧到申請人的顧慮,不增加申請人的負擔,又能使提交的材料真正發(fā)揮有效作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