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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商標注冊
兩個稻香村:劃清界限,能否共贏?
日期:2018-06-29 字號:大 中 小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稻香村)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稻香村)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蘇州稻香村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即維持“北京稻香村”商標權有效。
近年來,由于在特定歷史背景等因素的影響下,老字號“撞車”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有關專家表示,此次法院的判決在尊重歷史基礎上,更關注于市場秩序和市場格局的穩(wěn)定,以及消費群體的認知度和識別度,全面、審慎、客觀地考量各種因素,以盡量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界限。兩家公司與其在訴訟中消耗彼此,不如以現(xiàn)有品牌為依托,強化自身品牌特色,從而不斷發(fā)展壯大。
商標近似引發(fā)訴訟
北京稻香村與蘇州稻香村及前身在公司演變和歷史發(fā)展中均使用了與“稻香村”相關的商標和商號。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第8104706號“北京稻香村”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15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制品、糖點(酥皮糕點)、月餅、調味品”等多種商品上。
2015年2月12日,蘇州稻香村以訴爭商標包含地名“北京”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訴爭商標與蘇州稻香村所有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稻香村”商標、“稻香村餅店”商標等(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損害了蘇州稻香村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權益,以及其侵犯關聯(lián)企業(yè)“稻香村”字號權、商號權等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權無效。
對此,北京稻香村不予認同并辯稱,訴爭商標所含的“北京”二字真實表示了北京稻香村的所在地,未產生不良影響。與此同時,訴爭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早于蘇州稻香村的設立,而且已由北京稻香村實際使用了多年,已經具備了知名度。另外,北京稻香村依法對訴爭商標享有商標權等多項在先權利,未構成對蘇州稻香村相關權益的侵犯。
2016年9月2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了訴爭商標的注冊。隨后,蘇州稻香村不服上述裁定,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法院認定不會混淆
庭審中,雙方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侵犯了蘇州稻香村的在先商號權及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權益等問題上產生了較大分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但兩者共存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并未侵犯蘇州稻香村的權益,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和主要部分均含有文字“稻香村”,在核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月餅”等部分商品上與蘇州稻香村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的文字與蘇州稻香村的在先商號“稻香村”文字相同,并且在部分商品上與該商號的經營內容也構成了相同或類似。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基于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標識,即可認定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但是,有的商標雖然標識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似,但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各自經過長期使用后,市場上已經能夠將各自商標指代的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行區(qū)分,不會產生實際的混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結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歷史成因、使用現(xiàn)狀和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后認為,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都通過自己的宣傳、推廣、使用“稻香村”,在消費者中獲得了聲譽和知名度,共同為“稻香村”這一品牌的美譽度做出了貢獻,并且雙方都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市場格局?;谙M者的認知和公平原則的考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侵犯蘇州稻香村的在先權利,也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維持“北京稻香村”商標權有效。
針對一審判決,蘇州稻香村代理律師馬翔表示,蘇州稻香村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稻香村認為,北京稻香村不存在善意使用、誠實信用、在先使用從而形成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前提條件,也不存在在先使用“稻香村”商號及長期單獨使用訴爭商標形成的客觀歷史和現(xiàn)狀,尤其是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訴爭商標不應歸為可注冊的例外情形。
雙方如何化解糾紛?
近年來,老字號“撞車”的現(xiàn)象早已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知識產權糾紛也逐漸增多。有專家指出,法院對于該案的判決或許給此類糾紛提供了一種解決思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通過各自的努力共同為“稻香村”商譽的發(fā)展和延續(xù)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此,雙方只有繼續(xù)誠信經營、彼此尊重,合理規(guī)劃和共同維護各自的權利邊界,尊重消費者的信賴,才能實現(xiàn)“稻香村”商譽的歷史傳承和市場價值的積累,合力在更大的平臺上為民族知名品牌的培育貢獻力量。
近年來,由于在特定歷史背景等因素的影響下,老字號“撞車”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有關專家表示,此次法院的判決在尊重歷史基礎上,更關注于市場秩序和市場格局的穩(wěn)定,以及消費群體的認知度和識別度,全面、審慎、客觀地考量各種因素,以盡量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界限。兩家公司與其在訴訟中消耗彼此,不如以現(xiàn)有品牌為依托,強化自身品牌特色,從而不斷發(fā)展壯大。
商標近似引發(fā)訴訟
北京稻香村與蘇州稻香村及前身在公司演變和歷史發(fā)展中均使用了與“稻香村”相關的商標和商號。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第8104706號“北京稻香村”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15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制品、糖點(酥皮糕點)、月餅、調味品”等多種商品上。
2015年2月12日,蘇州稻香村以訴爭商標包含地名“北京”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訴爭商標與蘇州稻香村所有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稻香村”商標、“稻香村餅店”商標等(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損害了蘇州稻香村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權益,以及其侵犯關聯(lián)企業(yè)“稻香村”字號權、商號權等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權無效。
對此,北京稻香村不予認同并辯稱,訴爭商標所含的“北京”二字真實表示了北京稻香村的所在地,未產生不良影響。與此同時,訴爭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早于蘇州稻香村的設立,而且已由北京稻香村實際使用了多年,已經具備了知名度。另外,北京稻香村依法對訴爭商標享有商標權等多項在先權利,未構成對蘇州稻香村相關權益的侵犯。
2016年9月2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了訴爭商標的注冊。隨后,蘇州稻香村不服上述裁定,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法院認定不會混淆
庭審中,雙方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侵犯了蘇州稻香村的在先商號權及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權益等問題上產生了較大分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但兩者共存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并未侵犯蘇州稻香村的權益,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和主要部分均含有文字“稻香村”,在核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月餅”等部分商品上與蘇州稻香村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的文字與蘇州稻香村的在先商號“稻香村”文字相同,并且在部分商品上與該商號的經營內容也構成了相同或類似。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基于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標識,即可認定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但是,有的商標雖然標識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似,但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各自經過長期使用后,市場上已經能夠將各自商標指代的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行區(qū)分,不會產生實際的混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結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歷史成因、使用現(xiàn)狀和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后認為,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都通過自己的宣傳、推廣、使用“稻香村”,在消費者中獲得了聲譽和知名度,共同為“稻香村”這一品牌的美譽度做出了貢獻,并且雙方都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市場格局?;谙M者的認知和公平原則的考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侵犯蘇州稻香村的在先權利,也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維持“北京稻香村”商標權有效。
針對一審判決,蘇州稻香村代理律師馬翔表示,蘇州稻香村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稻香村認為,北京稻香村不存在善意使用、誠實信用、在先使用從而形成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前提條件,也不存在在先使用“稻香村”商號及長期單獨使用訴爭商標形成的客觀歷史和現(xiàn)狀,尤其是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訴爭商標不應歸為可注冊的例外情形。
雙方如何化解糾紛?
近年來,老字號“撞車”的現(xiàn)象早已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知識產權糾紛也逐漸增多。有專家指出,法院對于該案的判決或許給此類糾紛提供了一種解決思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通過各自的努力共同為“稻香村”商譽的發(fā)展和延續(xù)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此,雙方只有繼續(xù)誠信經營、彼此尊重,合理規(guī)劃和共同維護各自的權利邊界,尊重消費者的信賴,才能實現(xiàn)“稻香村”商譽的歷史傳承和市場價值的積累,合力在更大的平臺上為民族知名品牌的培育貢獻力量。